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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要求徹回「僱主按評估結果解僱殘疾人士,不屬違反《殘疾歧視條例》」之法例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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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致港聞版編輯:
《最低工資條例草案》附表1第23條建議修訂《殘疾歧視條例》第487章,加入“僱主因根據《最低工資條例》附表2進行的評估的結果,解僱殘疾人士”的豁免條文。12個殘疾人士自助組織聯署反對此豁免條文。我們認為加入此條文,明顯地強化僱主在僱傭關係上的絕對權利,一旦不滿評估結果,便可在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下而解僱殘疾僱員,進一步剝削殘疾人士就業權利。
《殘疾歧視條例》及《最低工資條例》原意是保障殘疾人士的基本人權。最低工資立法後,僱主若以低於最低工資的水平僱用工人,即屬違法;若殘疾人士在參與生產能力評估機制後,殘疾人士即無任何法律保障,而僱主更可合法合理地任意解僱甚或以更低廉薪金聘用殘疾僱員,這絕對有違立法精神,更與《殘疾歧視條例》及聯合國《殘疾人權利公約》背道而馳。
因此我們現正作出嚴正聲明,要求撤回此項修訂;否則,殘疾人士生產能力評估機制將會完全失敗,總括而言,我們有3大關注點:
一) 僱主能暗示或引導現行的殘疾僱員進行評估,默默耕耘的殘疾僱員隨時因此機制的啟動而喪失工作; 二) 僱主抱著「輸打贏要」的心態聘請殘疾僱員,如評估結果不是其預算的薪酬即可解僱該名殘疾僱員; 三) 鼓吹僱主變相僱用廉價勞工,經評估後殘疾僱員或會立即遭解僱;及後該僱主可再聘請另一位殘疾人士試工,直至符合僱主心目中的廉價酬勞。
綜合種種憂慮,我們促請各方務必三思而行,確保殘疾人士由招聘及評估程序,必須是以促進平等機會為大原則。任何殘疾人士無論進行評估與否,亦應可得到法律保障。對於草案第5部第23條內容,我們強烈反對豁免僱主就評估結果而解僱殘疾僱員的條文,並認為有關僱主必須受到法律制裁,以真正保障殘疾人士的就業權利。
如有查詢,歡迎致電2337 0826 / 7728 9555與香港復康聯盟黃海暉女士/劉國霖先生聯絡。
2010年7月12日
聯署團體包括:(排名不分先後)
香港復康聯盟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 香港女障協進會 香港特殊學習障礙協會 香港視障視全人士協會 職安培訓復生會有限公司 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 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 健樂社 勵智協進會 香港沙士互助會 香港兔唇裂顎協會 |